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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的工作及流程

 

 

南海区机动车维修行业评审专家的工作及流程

 

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在交通局和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开展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开业资质评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评和机动车维修质量调解工作,各项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开业的资质评审工作。(主要协助现场审核方面的工作)

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审核工作由交通局相关部门组织,协会配合整个审核过程由三个部分组成。

(一)组织专家;受理企业开业申请后,由协会牵头从专家库选取2-3名专家(评审专家的选取采用同一镇街回避原则),组成评审专家组,并任命其中一人为组长。然后行业办人员会同专家组人员到企业实地评审。

(二)现场审核;首先,召开第一次的联席会议,会议内容包括:1、介绍到会人员;2、介绍审核的依据;3、受审核企业介绍基本情况4、宣读审验组成人员名单5、评审专家组组长将评审人员分为软件组和硬件组。然后,开始进行现场审核工作;软件组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其中包括:(1)对经营许可申请表内的内容填写进行审查。(2)对人员技术证书的审验(对证对人)。(3)对经营管理条件的审查。(主要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具有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律法规等文件资料;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车辆价格、质量保证期制度、服务承诺与用户抱怨受理制度、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作业项目等;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业务受理、质量检验、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实行计算机管理)。(4)对质量管理条件的审查(主要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具有汽车维修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文件;具有所维修车型的有效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具有汽车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车辆维修档案管理、零配件管理、质量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人员培训等制度;建立汽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汽车维修档案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纪录,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硬件组负责对企业作业场所、设施及设备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其中包括:(1)作业场所、停车场、仓库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作业场所设置相关的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各种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张挂;现场机具设备的布置及安装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并符合维修作业工艺要求;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均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实施;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2)作业场所符合环境保护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对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要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符合有关规定;涂漆车间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设有通风设备;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通风应良好。)(3)设施条件符合一、二类厂开业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场地面积:一类厂房面积≥800,停车场面积≥200,接待室面积≥40;二类厂房面积≥200,停车场面积≥150,接待室面积≥20;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有客户休息的设施;停车场地和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使用证明(合同),地面平整坚实,停车场区域界定标志明显;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至少各有一个机修、钣金、磨灰涂漆工位,其中一类大、中型客车维修企业的机修工位至少二个,一类小型车维修企业的机修工位至少五个。各工位的布局应满足维修作业工艺的要求;维修作业工位面积,维修大、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的不少于5×10/每工位,维修小型车的不少于4×7。(4)设备条件符合一、二类厂开业要求(具体参照经营许可申请表内设备条件要求,对于允许外协的设备必须有签订的外协合同及提供外协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5)现场要求企业的持证人员进行技能实操(一类厂要求,二类厂主要以现场提问为主。)最后,审核完由组长归纳写出审核意见;并召开第二次联席会议,宣读审核意见。

(三)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一、二类维修企业现场审核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1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附件2)、交通部的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附件3)、佛山市交通局【2006202号文件(附件4)、广东省交通厅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法(附件16)。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方面的工作。我局根据交通部《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和省交通厅、佛山市交通局有关信誉考核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南海区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方案。方案的组织实施由交通局有关部门负责,作为评审专家要大力协助上述工作的开展。

考核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1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1892000)《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附件6)、交通部的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附件3)。交通部印发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附件7)、《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附件15)、广东省交通厅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法(附件16)。

三、处理南海区机动车维修行业维修技术质量纠纷等问题。一般工作流程如下,1、托修方向我局提出调解申请,并提交《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我局根据《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答复意见。如果受理后,在规定十个工作日内将接到的申请书转送另一方当事人(维修方),并要求其在收到《申请书》后作出是否同意调解的答复,如果维修方同意调解,应在自送达《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答辩材料,并做好参加调解准备。2、当维修方告知我局已做好准备后,我局联系托修方,约定时间到该维修企业,并从评审专家库选出有关的评审专家(采用同一镇街回避原则)会同我局的工作人员到该维修企业对双方进行调解。3、现场调解,其步骤如下:(1)评审专家根据托修方提交的《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维修方提交的书面答辩材料等有关资料以及当事人双方的陈述、辩论,分析事故原因,提出调解意见。如果当事人双方同意评审专家的调解意见,即可填写《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协议书》,调解结束。(2)如果,其中一方对调解提出质疑,要求对车辆进行拆检的,评审专家负责监督现场拆检工作并填写《汽车现场拆检记录》及《技术分析和鉴定意见书》(承修方拒绝派人拆检由评审专家负责现场拆检工作)。最后,评审专家根据有关的标准和资料、技术分析和鉴定意见书及当事方的陈述、辩论,重新分析事故原因,确定纠纷双方应负的责应,调解各方应承担的经济损失。双方无异议后,填写《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协议书》,调解结束(现场拆检工作必须托修方、维修方、评审专家、我局人员在场,并且做好录像记录)。如果,其中一方仍然不愿调解的,我局会要求其依法向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用于处理日常维修技术质量纠纷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附件1)、交通部的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附件3)、《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3442001)(附件8)、《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附件9)、交通部颁发的《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附件10)。交通部公路管理司关于贯彻国家标准《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的通知(附件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746.1-1995)《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整车大修》(附件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746.21995 )《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发动机大修》(附件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5746.31995)《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车身大修》(附件14)。

 

 

                                    南海区交通局交通管理总站

                                         2008312